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滨海县**镇**号**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重载的浙CK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驶往苍南县**镇方向,当天09时07分许,途经**线34KM+520M长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制动效能下降,后为避让前方车辆,碰撞道路右侧护栏后翻下右侧山坡,致副驾驶座上的王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姜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呼气酒精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尚林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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