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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张文生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6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0311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房,住址为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文生,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海市**农场**区,住址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张文生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7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张文生以中国企业园区国际合作联盟PPP产业委员会湖北工作委员会为依托,在明知无法为“从化大圆通寺项目”融资的情况下,谎称可以为该项目融资,并可以将部分基建工程发包给被害人蔡某某,欺骗被害人蔡某某、周某某签订合同,骗取蔡某某支付融资费人民币50万元,后二人共同分配。

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姜某某、张文生谎称姜某某在湖北、清远、从化有多处工程项目发包,可以给被害人陈某某介绍项目,骗取陈某某向姜某某支付项目费人民币50000元,后二人共同分配;同时骗取陈某某借款给张文生人民币20000元。

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姜某某虚构“红色经典智慧城市(北美)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投资项目的事实,以被害人周某某为法人的广州市**公司获得投资需要支付公关费等为由,多次向周某某索取费用,合计人民币650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姜某某在河南省驻马店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张文生主动到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谷饶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各种协议等资料;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转账单据、各种协议、调解协议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何某某等十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张文生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视频、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张文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1127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张文生现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光盘15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扣押的OPPO手机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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