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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诈骗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韩某某通过朋友尹某某推荐,微信认识被告人姜某某冒充的能看事的“大师”,后姜某某以“大师”的身份只通过微信与韩某某联系,引导韩某某认识姜某某冒充的另一身份“贵人”。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姜某某使用其冒充的“大师”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韩某某联系,姜某某称给“贵人”钱能为其开启财运、“贵人”做买卖让其兜底、做法事用钱等理由,欺骗韩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汇款方式给“贵人”钱款。姜某某共骗取韩某某人民币342,298.00元。

2.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16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以“大师”和“贵人”两个身份,与被害人尹某某联系,姜某某以“贵人”的身份与被害人尹某某接触,用“大师”的身份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尹某某联系,以“大师”的名义引导被害人与“贵人”合伙做生意和财的名义,让尹某某给“贵人”姜某某拿钱,姜某某先后多次以开农家院、火锅、浴池用钱、投资长春水上乐园用钱等理由,共骗取其人民币1,287,054.00元。

综上,被告人姜某某实施诈骗犯罪两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629,3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和银行卡转账记录、建行卡交易明细、水上乐园承包合同、土地证、借据、姜某某的银行流水明细、户籍证明、再逃人员登记表等;

2.被害人韩某某、尹某某陈述;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讯问光盘)及电子证据微信聊天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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