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姜某生,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月1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解亚军,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姜某甲,女,殁年23岁,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96********,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生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生婚后与其妻子胡某某常年感情不和,经常殴打其妻。2018年被告人姜某生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对胡某某的家暴行为更为严重。胡某某为躲避被告人姜某生的家暴,于2019年7月前往鄂尔多斯打工。因被告人姜某生无法联系到胡某某,便多次找其大女儿姜某乙和二女儿姜某甲,让劝说胡某某回家。2019年10月28日,胡某某向法院提出与姜某生离婚的诉讼请求,同年11月18日横山区人民法院未准判离。胡某某再次前往鄂尔多斯东胜区打工。因被告人姜某生无法联系到胡某某,故多次滋扰姜某甲和姜某乙。被告人姜某生平时脾气暴躁,行为残暴,曾扬言要杀害胡某某,姜某甲、姜某乙担心其母亲再次受到父亲姜某生殴打,发生危险,故对被告人姜某生要求劝其母亲回家的要求未予支持。姜某生因此对其妻子和女儿产生不满,扬言要杀害胡某某、姜某甲及姜某乙等人。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姜某生通过拼多多网站购买黑色折叠匕首一把,于2019年12月10日下午酒后携带其折叠刀前往榆林市高新区某某大厦其二女儿姜某甲上班的地方进行滋扰,在某某大厦11楼大厅,被告人姜某生在滋扰受害人姜某甲的过程中先持刀自残,后持刀将姜某甲上腹部捅刺一刀,致姜某甲抢救无效死亡。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榆)公(司法)鉴字[2019]11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鉴定,死者姜某甲符合被他人持锐器刺破心脏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姜某生供述、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胡某某、姜某乙等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生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虹玫
检察官助理:伍 娜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二十六张、证物HUAWEI手机一部、VIVO
手机一部、黑色可折叠匕首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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