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姜某相,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4********,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小学肄业文化,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镇**村**组**号。2020年3月23日,姜某相因犯盗窃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202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姜某相因无钱使用,产生盗窃之念,进入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7楼13-14床病房,趁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熟睡之际,盗走两人正在充电的华为畅享8e青春版手机和VivoX21i手机各一部。经鉴定,被盗VivoX21i手机和华为畅享8e青春版手机共计价值800元。
2020年6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姜某相在名山区人民医院住院部趁病人及家属熟睡之际,将3楼69病床的被害人山某某放在床边的一部VIVO牌Y5S手机、70病床的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床边的一部VIVO牌Y51A手机盗走;后姜某相到达住院部4楼,趁12病房21床的被害人杨某某、15号病房31病床的被害人郑某某熟睡之际,将二人放在床边充电的一部海信手机、一部OPPO牌A73手机盗走;最后姜某相进入住院部5楼护士站外,将50病床被害人李某某充电的一部VIVO牌Y3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姜某相盗得手机后前往雅安市雨城区北二路销赃,除留下一部VIVO牌Y3手机自用外,其余四部手机销售后得赃款310元。经鉴定,被盗5部手机(vivo牌Y5S、vivo牌Y51A、OPPO牌A73、vivo牌Y3、海信)价值共计 3890.00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姜某相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收据、刑事判决书等;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3、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4、鉴定意见:被盗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5、证人证言:何某某、游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7人的陈述; 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姜某相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相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相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相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伟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相现羁押于石棉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光盘三张和侦查卷宗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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