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姜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3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2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至案发以来,被告人姜某虚构自己的身份骗取被害人张某乙、贺某某信任,以自己生病需要治疗、银行转账需要手续费等理由分别骗取张某乙、贺某某共计人民币142670元。后姜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将姜某抓获,姜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福江
2020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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