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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212号 

被告人姜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洪城路***电动车店修理工,户籍地及现住地江西省**市**县**乡**村**自然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姜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被其老板(**电动车旗舰店的老板)叫到南昌市西湖区前进路**电动车仓库对仓库内的电动车进行盘点。在盘点结束时姜某看到有一辆全新未卖出的雅迪牌电动车没有被推进仓库,随即临时起意想将该电动车偷走。当日18时许姜某下班之后来到停放电动车的位置,将该电动车推到旁边巷子内并将该电动车用自己的碟刹锁锁住。次日姜某用面包车将该电动车托运回南昌市**县**乡**村**自然村**组*号姜某家中。案发后,姜某带民警到其家中查获该电动车,并已经发还给被害人。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为受害人损失价格明确,应按标牌价格,该辆全新电动车在被盗的雅迪电动车店标价1500元人民币。

2020年10月22日南昌市西湖分局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速派奇电动车旗舰店门口将被告人姜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笔录、抓获经过、价格认定不予受理书、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天网截图、进货单、谅解书、人口信息及犯罪记录材料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1500元人民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退赃,并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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