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平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平康与被害人姜某某系堂兄弟关系,二人房屋相邻。2019年9月23日17时许,被害人姜某某在自家房屋旁的菜园地内修建化粪池,被告人姜平康因该事与姜某某发生口角,便返回家中拿出钢钎欲捣烂姜某某之前浇盖在自家房后檐沟上的混凝土,姜某某见状上前用锄头将被告人姜平康房屋的后窗户玻璃砸碎,被告人姜平康便用手中的钢钎击打被害人姜某某的头部一下,致姜某某受伤倒地,后姜平康与他人共同将姜某某送到天全县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害人姜某某在天全县人民医院死亡。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姜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钎、锄头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住院病历材料,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
3. 证人证言;
4.被告人姜平康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7.讯问被告人的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平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平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贵强
附:1.被告人姜平康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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