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姜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邻水县**镇环卫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9组64号,现住地邻水县**镇**国际**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邻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姜某从彭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每400元一小包约0.1克冰毒的价格,在邻水县域内贩卖冰毒给周某某8次、给刘某某6次,共计18个包子的冰毒,重约1.8克。被告人姜某收到周某某、刘某某的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7000元后,除转账给彭风雅4300元,获利2700元用于消费。2020年5月29日在被告人姜某家里(座落于邻水县**镇**国际**号)搜查出3个包子的冰毒,经称重、鉴定,有0.5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20年9月4日本院扣押被告人姜某的亲属代其退赃2700元。具体每次贩卖毒品事实如下:
(1出卖给周某某8次
2020年1月14日14时许, 被告人姜某在邻水县城内,以600元的价格贩卖两个包子的冰毒给周某某,共重约0.2克;
2020年1月14日16时许, 被告人姜某在邻水县城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包子的冰毒给周某某,重约0.1 克;
2020年1月19日14时许, 被告人姜某在邻水县城宏帆广场一小区内,以400 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包子的冰毒给周某某,重约0.1克;
2020年1月22日16时许, 被告人姜某在邻水县城宏帆幸福里小区内,以400 元的价格卖一个包子的冰毒给周某某,重约0.1克;
2020年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在邻水县城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包子的冰毒给周某某,重约0.1克;
2020年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姜某在邻水县城天成名都广场附近,以800元的价格贩卖两个包子的冰毒给周某某,重约0.2克;
2020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姜某在邻水县城帝皇KTV对面的火锅店门口附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包子的冰毒给周某某,重约0.1 克;
2020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姜某在邻水县城恒源天桥附近,以300 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包子的冰毒给了周某某,重约0.1克;
(二)出卖给刘某某6次
2020年1月15日19时许, 被告人姜某在邻水县丰禾镇付家河边一竹林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包子的冰毒给刘某某,重约0.1克;
2020年1月16日00时许, 被告人姜某在邻水县丰禾镇付家河边一竹林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包子的冰毒给刘某某,重约0.1 克;
2020年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在邻水县丰禾镇付家河边一竹林内,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三个包子的冰毒给刘某某,重约0.3克;
2020年1月23日21时许, 被告人姜某在邻水县丰禾镇付家河边一竹林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包子的冰毒给刘某某重约0.1克;
2020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姜某在邻水县城尚水广场附近,以400 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包子的冰毒给了刘某某,重约0.1克;
2020年5月19日02时许,被告人姜某在邻水县城南镇南城国际售房部附近,以400 元的价格贩卖一个包子的冰毒给了刘某某,重约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多次贩卖毒品2.37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庆华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现羁押在邻水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八份;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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