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单县人,住天津市东丽区**街**公寓**号楼**门**号(户籍地山东省单县**镇**村姜双楼村***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东平县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室(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人,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村**号。2019年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9月4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2019年12月13日至12月27日,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对被害人曹某某放贷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互相认识、共同放贷的事实,诱使曹某某借贷还贷、肆意对曹某某认定违约收取违约金,导致曹某某从姜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三人处借款405000元,偿还姜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三人本金405000元,支付姜某某利息及违约金186500元,支付李某某利息及违约金27000元,支付张某某利息及违约金108000元,共计321500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获利1万元,其余违约金及利息由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分赃。
后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均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吕某某、许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陈述。
4、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冬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现押于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及补充材料两份。
3、量刑建议书九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