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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孙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街**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镇**村**社。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四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伙同其妻子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间,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虹园新村**号楼2单元七楼右门等地,以中国福利彩票“吉林快三”为赌博工具,利用其购买的赌盘,通过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建立微信群接受群内成员投注进行****。截止案发,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336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于2020年5月至7月间受被告人姜某某雇佣,为其开设网络赌盘进行上下分等工作,期间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27.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和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4.情况说明;

5.微信、支付宝账单及银行交易流水;

6.刑事判决书。

(二)被告人姜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军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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