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姜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6月24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1日重新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姜某谎称薛某某名下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的**人家小区**号楼1单元1层101号及2层3号两套房屋及地下车位为其所有,骗取赵某某的信任,并于2019年7月17日与赵某某签订顶账协议,约定赵某某以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混凝土及三台总价值人民币145万的汽车与上述房屋进行顶账,签订协议当日赵某某给付了三台汽车及人民币2万元定金。被告人姜某将其中的两台汽车出售后得款人民币19万元,合计骗得人民币21万元,所得钱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
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3.送砖记录;
4.情况说明;
5.账户对账单;
6.顶账协议;
7.吉林市房屋信息;
8.吉林市龙潭人民法院裁定书及判决书各1份。
二、证人李某某、王某甲、闫某某、薛某某、王某乙、刘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鹤清
检察官助理:刘楠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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