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公寓**栋**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 李某甲 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 孙某甲 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住吉林省榆树市**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31990********,汉族,高中文华,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河北省迁安市**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社区**区**委**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镇**街**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栋**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 李某乙 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栋**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栋**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贺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栋**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栋**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栋**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 王某丙 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姜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1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乡**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区**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 李某丁 天津安尊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单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吉林省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贺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住山东省乐陵市**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5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4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座**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单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座**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座**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69********,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座**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77********,满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楼**门**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2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6********,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浦某某、么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姚某某、王某甲、孙某乙、贺某甲、姜某甲、王某乙、李某丙、夏某某、姜某乙、张某乙、单某甲、贺某乙、王某丙、丁某某、单某乙、任某某、曹某某、苏某某、高某甲、于某某、高某乙等28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案28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以提供食宿的形式将被告人浦某某、么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姚某某、王某甲、孙某乙、贺某甲、姜某甲、王某乙、李某丙、夏某某、姜某乙、张某乙、单某甲、贺某乙、王某丙、丁某某、单某乙、任某某、曹某某、苏某某、高某甲、于某某、高某乙等26人组织安排居住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经事先预谋,由姜某某以500元一套的价格收购浦某某等人以个人身份办理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等证件。该浦某某等26名被告人将各自身份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使用该26人的信息为该26人分别注册办理了不同数量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后又让该26人分别携带各自名下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机构办理了公司对公账户及银行结算卡、网银U盾。为牟取非法利益,该26名被告人将注册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对应的印章、注册公司对公账户及银行结算卡、网银U盾为一套物品,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卖于被告人姜某某。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姜某某将使用本人信息注册以及从他人手中收购的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公司对应的印章、公司对公账户及银行结算卡、网银U盾等物品,共计288套,以每套5000元的价格卖于被告人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员详细信息表、姜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本案被告人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材料、本案被告人申请办理对公账户材料、收购及卖出登记账簿、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3、电子数据。
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浦某某、么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姚某某、王某甲、孙某乙、贺某甲、姜某甲、王某乙、李某丙、夏某某、姜某乙、张某乙、单某甲、贺某乙、王某丙、丁某某、单某乙、任某某、曹某某、苏某某、高某甲、于某某、高某乙等28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浦某某、么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姚某某、王某甲、孙某乙、贺某甲、姜某甲、王某乙、李某丙、夏某某、姜某乙、张某乙、单某甲、贺某乙、王某丙、丁某某、单某乙、任某某、曹某某、苏某某、高某甲、于某某、高某乙等28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姜某某与被组织者浦某某等26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姜某某组织、安排浦某某等26名被告人办理、买卖工商营业执照系主犯,浦某某等26名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姜某某等28人均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等28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浦某某等26人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耘
检察官助理:李传光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姜某某、浦某某、么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冯某某、姚某某、王某甲、孙某乙、贺某甲、姜某甲、王某乙、单某甲、贺某乙、王某丙、丁某某、单某乙、任某某、曹某某、苏某某、高某甲、于某某、高某乙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夏某某、姜某乙、张某乙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0册。
3、卷外材料40页及其他证据材料(记账簿11本)。
4、《认罪认罚具结书》28份。
5、《量刑建议书》2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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