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姜某某,绰号:“贝贝”,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2018年5月18日因盗窃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1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耿海波,绰号:小老虎,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1998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百元;2000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2年12月2日被龙口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4年08月19日刑满释放;2005年3月25日因盗窃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18日因盗窃罪被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耿海波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姜某某、耿海波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4日将本案重报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被害人曹某某与姜某乙有经济纠纷,2017年2月2日-2月16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耿海波等人以帮姜某乙要债为由,将被害人曹某某非法拘禁在龙口市老人民医院对面一铁皮房内,被告人姜某某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现金、转账共17000元,给被告人耿海波500元后,剩余钱款皆被其个人挥霍。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到龙口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耿海波于2019年12月30日被龙口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欠条、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龙口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接警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视听资料;证人孟某某、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姜某某、耿海波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耿海波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耿海波非法拘禁他人,依法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翔
王 蕾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龙口市看守所,耿海波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讯问光盘壹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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