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巴林左旗人,个体。捕前住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林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姜某某驾驶吉A0****号小型越野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306线631km+930m处路段时,与路中防撞沙桶相撞,致姜某某、乘车人任某某、周某甲、赵某甲、周某乙受伤及车辆部分机件受损的交通事故。周某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周某甲、赵某甲经林西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林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乙、郑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并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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