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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50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02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2019年2 月,因吸食毒品被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7 天;2019 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20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2020年8月27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7时30分许,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姜某某购买600元价格的毒品,并约定在万州区偏石板附近交易。后秦某某两次通过微信转账分别给姜某某转账200元及400元毒资。20时40分许,秦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偏石板石附件的阶梯上,完成了贩卖毒品交易,随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安民警从秦某某身上搜出冰毒一小包、红色麻古一颗。经过称量, 重0.6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的冰毒、麻古和姜某某使用的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

3.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提取、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6. 毒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余   颖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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