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姜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6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山东省即墨市人,住重庆市荣某区**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8月被原荣某县人民法院(现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下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4年10月4日刑满释放。犯抢劫罪,于1996年12月17日被原荣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冬至县人,住重庆市荣某区**街道**五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罪,被告人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姜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左右,被告人余某得知被告人姜某在重庆主城时,遂向姜某提出要其购买毒品回荣某。同月25日至26日,余某和姜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确定了余某购买1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及4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数量,姜某表示同意。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姜某在大足区龙水镇一男子处购得一包海洛因、一包甲基苯丙胺及5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告知余某将于当晚回荣某,二人约定在姜某到达荣某后联系毒品交易事宜。2019年6月27日18时许,姜某携带所购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搭乘车牌为渝AX****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出发,沿成渝公路途经大足区邮亭镇、荣某区峰高街道后行至荣某区东湖水库红绿灯处时被荣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荣某区公安局民警当场从姜某裤子口袋内查获疑似海洛因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一包、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一包。当日20时30分许,余某接到姜某手机短信并到达荣某区双河街道益民机械厂厂区内指定地点交易毒品时,被荣某区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6月28日,荣某区公安局民警对查获的疑似毒品依法定程序进行称量,其中疑似海洛因重30.00克,疑似甲基苯丙胺重12.23克,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50粒重4.99克。荣某区公安局将查获的疑似海洛因、疑似甲基苯丙胺、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依法定程序抽样并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疑似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甲基苯丙胺、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余某通过手机微信及短信多次向张某某、唐某甲等人兜售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被告人姜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手机两部(均系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户籍资料、短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唐某乙、张某某、聂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姜某、余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等笔录;
7.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运输,达47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违法毒品管理法规,为贩卖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购买,达1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姜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成伟
检察官助理:刘用玲
2019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姜某、余某均被羁押于重庆市荣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3册、光盘22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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