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姜某(外号安东),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0日被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8年8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体内金属潴留不予收押,同日被监视居住。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在逃,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22时许,吴某乙(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姜某及吴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去盗窃,约定在凯里市龙头河碰面。随后三人各自驾驶摩托车前往凯里市龙头河,之后便一同驾车前往凯里市炉山镇田坝村水文站工地,对钢管、钢筋和扣件等金属材料实施盗窃,三人将盗窃的财物搬运到马路边,还未装车便被工地上的工人发现。三人分别手持钢管、钢筋、剪刀对工地工人进行殴打,随即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吴某甲、吴某乙又用钢管对工人进行威胁,最终逃离现场。姜某用剪刀扎伤工地工人后被工人合力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在抓捕吴某甲、吴某乙、姜某的过程中,工地的工人张某某、过某某、朱某某都有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过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5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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