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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俊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姜俊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6********,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姜俊某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7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12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8年4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姜俊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俊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俊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姜俊某至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江南春对面的唐家二巷巷口处,采用趁机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坐凳内的现金人民币1700元。

当日,溧阳市公安局民警从姜俊某入住的溧阳市**镇**路**号**酒店**房间内搜查到窃得的赃款人民币1400元,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葛某某。归案后,被告人姜俊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姜俊某曾因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4月、2018年7月受过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俊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俊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俊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姜俊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鹏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姜俊某现取保候审在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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