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发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421号

被告人姜某发,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小区**幢**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巷**号**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0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1年11月2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1年7月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2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1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发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民心佳园幼儿园外面的人行道上,趁被害人不备,扒窃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上衣左侧口袋的一部价值人民币617元的玫瑰金色华为手机。

2019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发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民心佳园新世纪超市外面路边的水果摊,趁被害人不备,扒窃了被害人廖某某放置于外衣左侧口袋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233元的黑色华为手机。

2020年3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姜某发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民心佳园新世纪超市二楼卖肉柜台处,趁被害人不备,扒窃了被害人周某某放置于购物袋内含人民币1300元的钱包。

2020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人姜某发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民心佳园天天生鲜超市收银台处,趁被害人不备,扒窃了被害人苏某某放置于上衣左侧口袋的430元现金。

上述四笔事实案发后,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民警分别电话传唤姜某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购买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廖某某、周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姜某发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姜某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系自首;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另在监视居住期间再犯新罪,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2019年3月的二笔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之前已判决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另外,建议对2020年的二笔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剩余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姜某发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81539****;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七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散页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