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44********,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庄**号。被告人姚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5日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不适宜羁押,同年8月1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界首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到界首市颍南中医院内西南角,将被害人郎某某停放的一辆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520元。
二、2019年8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到界首市颍南中医院大门西停车场,将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郎某某和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电瓶车两次,价值共计2960元,已达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从重情节:累犯、多次刑事犯罪前科、盗窃对象为病人或陪护人员,从轻情节:坦白、系老年人犯罪,建议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作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5955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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