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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铤健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姚铤健,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4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5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0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铤健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铤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姚铤健以被害人凌某某于2015年期间叫其去打架并被判刑为由,向凌某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因凌某某不愿给钱,姚铤健于2019年5月份先后两次去到北流市**镇**村**组**号凌某某住所,采取砸门、砸玻璃等手段威胁、恐吓凌某某,凌某某被迫于2019年6月10日、6月23日、6月24日先后三次通过微信支付给姚铤健人民币****。姚铤健收到3万元后,继续威胁、恐吓凌某某,并于2019年10月17日晚,纠集一群男子半夜去到凌某某家门口喝酒、猜码,以此威胁凌某某给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出警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铤健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铤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铤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威胁的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铤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铤健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姚铤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姚铤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远建

                            检察官助理:龚园园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姚铤健羁押于北流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卷及卷宗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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