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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谢某某等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1019号

 

    被告人姚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家住永善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家住资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黄浪,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家住永善县**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叶伟,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家住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叶伟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杨艇,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7********,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家住永善县**乡**村委会**社**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

上列五名被告人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谢某某、黄浪、叶伟、杨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8月6日两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谢某某、黄浪、叶伟、杨艇在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二期市场9区楼顶停车场,对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实施暴力后,将被害人李某甲的现金184100元以及被害人李某乙的一部手机抢走,后分赃。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170元。案发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谢某某、黄浪、叶伟、杨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谢某某、黄浪、叶伟、杨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谢某某、黄浪、叶伟、杨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伟有一次犯罪前科,被告人黄浪有一次劣迹,被告人姚某、杨艇、黄浪退还了分得的部分赃款,被告人叶伟退还了分得的全部赃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谢某某、黄浪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叶伟、杨艇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琪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五名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散页一百伍拾叁页、光盘拾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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