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镇**村**组**号**号。2010年9月,因扒窃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双某某**路广场南公交站物色扒窃对象,趁被害人雷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右边裤袋的oppo17手机扒走。经鉴定,该手机市场综合价格为人民币900元。2020年9月14日,姚某某家属赔偿雷某某人民币2000元,雷某某对姚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谅解书及从宽处理申请书、户籍资料;2.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照片、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有盗窃前科、吸毒劣迹、累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等情节,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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