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826号
被告人姚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8日至7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赵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在杭州市注册成立浙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集团)从事非法网络放贷业务,后分别指派人员在安徽省池州市、江苏省盱眙市、浙江省义乌市、温州市瓯海区等地注册成立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相关业务,招募被告人姚某及唐某某、黄某某、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组织成员,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通过运营网络小额贷款APP(下简称网贷APP),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设置多种“套路”,共同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该犯罪集团具体作案模式为,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以“零担保、无抵押、最高可借10000元”、“低门槛、低利息”等诱饵向公众进行虚假宣传和推广,引诱被害人下载其公司开发的安卓版、苹果版等形式的网贷APP,并在放贷过程中刻意隐瞒20%-30%不等的高额砍头息、服务费、每日3%的逾期费及7天借款期限等事实,通过诱使被害人注册、上传身份证、手机通讯录、话单、绑定银行账户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诱使苹果版网贷APP被害人更换公司提供的苹果ID账号),为后续催收作准备,同时在网贷APP上设置陷阱,诱骗被害人借款,并以服务费的名义直接扣除25%至30%的高额“砍头息”,设置还款期限为7天,后制造借款取消或退款障碍;借款到期前由话务员“推荐”,引诱被害人以与服务费相同的费用展期续借7天,并有意根据还款情况提升被害人借款额度;借款到期后,由催收人员介入,并有组织地采用电话轰炸、爆通讯录、锁定苹果手机ID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友进行滋扰、恐吓,继续引诱或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等费用,进行非法牟利。
2018年初,被告人姚某入职**集团,从事催收工作,后于2018年7月左右,受公司指派跟随团队前往江苏省盱眙市继续从事催收工作,并先后提任经理、总监职务,内设初催、复催、终催等催收组,分别由担任经理的邱某某、何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具体在贷款逾期后的当天至第3天、第4天至第10天、第11天以后,对被害人的债务进行催收。被告人姚某在任总监期间,其催收团队主要负责为唐某某运营的“**成”“**拉”“**星”“**蚁(苹果贷)”及杨某某(另案处理)团队运营的“**风”“**使”等网贷APP开展逾期催收工作,并在明知公司在放贷过程中,采用诱骗、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进行“套路”放贷情况下,仍有组织地采取以“爆通讯录”、打电话滋扰被害人及其亲友、锁定被害人苹果手机ID恐吓等手段形成心理强制,并引诱或迫使被害人续期,积极参与上述网贷APP以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并扰乱被害人及其亲友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现查明涉案相关APP的情况如下:
1.2019年4月至7月,“**成”总实际放款金额1亿元以上,被害人达2.7万余人,诈骗既遂金额7600万元以上,诈骗未遂金额1000万元以上。
2.2019年6月至7月,“**拉”总实际放款金额1500万元以上,被害人达7千余人,诈骗既遂金额600万元以上,诈骗未遂金额400万元以上。
3.2019年5月至6月,“**星”总实际放款金额6100万元以上,被害人达2.9万余人,诈骗既遂金额4000万元以上,诈骗未遂金额700万元以上。
4.2019年5月至7月,“**风”总实际放款金额5300万元以上,被害人达1.7万余人员,诈骗既遂金额3100万元以上,诈骗未遂金额700万元以上。
5.2019年6月至7月,“**使”总实际放款金额2500万元以上,被害人达1.1万余人员,诈骗既遂金额1000万元以上,诈骗未遂金额700万以上。
6.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蚁”总实际放款380万元以上,被害人1200余人,诈骗既遂金额290万元以上,诈骗未遂金额180万元以上。
经查,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邹某某、郑某某、曹某某、叶某某等人财物,其间团队获利1.2亿元以上,个人获利8万元以上。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姚某团队参与“**蚁”的催收工作,并为催收逾期非法债务,组织人员对在该APP上借款的被害人尤某某、区某某、张某某等人,采取锁定其苹果手机ID等方式进行恐吓,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姚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分析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借款协议文本、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郑某某、曹某某、叶某某、尤某某、区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及同案犯唐某某、杨某某、邱某某、余某某、何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APP设计界面、APP后台数据、金鸿话务系统数据、手机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催收非法债务,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与他人以“套路贷”为手段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被告人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约合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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