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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姚某,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原系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部临时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街道****组)。2008年5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至同年9月12日临时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同年9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谎称其承包了哈尔滨市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负一层食堂、第四住院部食堂,谎称将食堂内的仓买、档口给被害人季某某使用,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季某某人民币410000元,后经季某某多次索要返还其人民币22000元,赃款人民币388000元被姚某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姚某银行卡交易记录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姚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至9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鑫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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