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99********,汉族,大专文化,系**学院**,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99********,汉族,大专文化,系**学院**,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宝音,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2000********,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嘎拉,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9********,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青白,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99********,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文君,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9********,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呼莫古乐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8********,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2000********,汉族,大专文化,系**学院**,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9********,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012000********,汉族,大专文化,系**学院**,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2000********,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9********,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希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98********,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98********,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乌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62000********,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9********,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2000********,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2000********,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额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01999********,蒙古族,大专文化,系**学院**,现住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学院**号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宝音、白嘎拉、青白、刘文君、白呼莫古乐吐、王某甲、郭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王某丙、希某某、信某某、乌某某、白某甲、白某乙、阿某某、额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学院**号楼**宿舍因琐事与被告人郭某某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后被告人姚某某纠集被告人姚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谷某某(另案处理)、王某甲等人到**学院,手持砖块进入**号楼**宿舍,对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宝音从**宿舍出来后纠集被告人白嘎拉、青白、刘文君、白呼莫古乐吐等人去了**宿舍,被告人青白说到宿舍外的马路上打架,被告人青白、姚某某、姚某某等人先后从**宿舍窗户跳出,在**号楼南边的马路上发生打架,被告人宝音、白嘎拉、刘文君、白呼莫古乐吐、王某甲、郭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王某丙、希某某、信某某、乌某某、白某甲、白某乙、阿某某、额某某先后到达现场参与打架,其中被告人刘文君、白呼莫古乐吐持械参与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持刀将被告人宝音和被害人郑某某刺伤,被告人姚某某也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右臂所受损伤符合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 l)条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宝音头部、左臂所受损伤符合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 c)、第5.1.5 a)条之规定,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姚某某体表所受损伤符合两院三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1.4 b)条之规定,构成轻微伤。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宝音、白嘎拉、刘文君、白呼莫古乐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王某丙、希某某、信某某、乌某某、白某甲、白某乙、阿某某、额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王某甲、冯某某(另案处理)、谷某某(另案处理)的家属对被害人郑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王某甲、冯某某(另案处理)、谷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宝音、白嘎拉、刘文君、白呼莫古乐吐、王某甲、郭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王某丙、希某某、信某某、乌某某、白某甲、白某乙、阿某某、额某某相互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病情诊断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校学生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宝音、白嘎拉、青白、刘文君、白呼莫古乐吐、王某甲、郭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王某丙、希某某、信某某、乌某某、白某甲、白某乙、阿某某、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宝音、白嘎拉、青白、刘文君、白呼莫古乐吐、王某甲、郭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王某丙、希某某、信某某、乌某某、白某甲、白某乙、阿某某、额某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王某丙、希某某、信某某、乌某某、白某甲、白某乙、阿某某、额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宝音、白嘎拉、青白、刘文君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白呼莫古乐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王某丙、希某某、信某某、乌某某、白某甲、白某乙、阿某某、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康冬冬
附:
1.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宝音、白嘎拉、青白、刘文君、白呼莫古乐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郭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王某丙、希某某、信某某、乌某某、白某甲、白某乙、阿某某、额某某现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及侦查案卷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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