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与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相约利用迷信活动作案,随后流窜到江苏、江西省作案未遂。5月21 日上午8时许,姚某某、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又驾乘面包车,流窜到新田县大坪塘镇集市上伺机作案。当邓某某以搭讪方式接触被害人廖某某后,由周某甲负责忽悠帮衬,周某乙负责取财跟踪,姚某某负责饰演消灾解难大师,四人分工协作,以封建迷信恐吓廖某某,诈称其家中有灾难,需要用钱财来化解,并要求廖某某回家取钱财,廖某某便取来现金人民币64910元及黄金戒指1枚,姚某某将廖某某的钱财放进一黑色塑料袋,随后又将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与被害人廖某某装有现金及黄金首饰的黑色塑料袋对换。事后所得赃款除去开支后,姚某某、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各分得16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存取款单等书证;2、证人蒋某甲、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视频侦查报告;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迷信手段,通过“掉包”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姚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华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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