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姚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三台县**镇**街**号**号**栋**单元**楼**号。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姚某驾驶川B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三台县马家桥方向往三台县新渡口大桥方向行驶,行驶至马望路3KM+750M,与行人李某甲和李某乙相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李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逃逸。经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王某某、谢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华科所[2020]机鉴字绵阳三台02008号、鼎诚司鉴[2020]病鉴字第0034号、鼎诚司鉴[2020]毒鉴字第0041号;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静
检察官助理:杨洋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现住三台县**镇**街**号**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