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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79********,汉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镇**村**号**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被害人身份未查清,未能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关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姚某某一人走到洒渔镇联合大桥遇到一名女性流浪人员准备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遭到该女子反抗。后姚某某跑回家,从家中拿了一把斧子再次来到洒渔镇联合大桥桥洞,强行与该名流浪女子发生性关系。事后姚某某害怕该女子报警,遂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砍该女子头部致其死亡。作案后姚某某带着斧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系因颈椎断离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某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姚某某户口证明等书证;2.洪某某、姚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生物物证/遗传关系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6、现场辨认视频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流浪女子发生性关系,事后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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