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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诈骗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姚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5********,汉族,大学文化,系**有限公司安全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建设街**号**单元**室)。2020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某日,被告人姚某在没有能力**燃气责任有限公司正式工作的情况下,谎称能够帮助其妻子李某甲的叔叔李某乙的女儿李某丙办理该工作,取得李某乙信任后,要求李某乙提供人民币200,000元(以下币种同)费用。2019年5月18日,李某乙的妻子被害人丛某某(女,47岁)在哈尔滨市阿城区邮储银行祥泰支行向姚某汇款200,000元。姚某收到钱款后用于偿还本人债务。丛某某向姚某过问工作办理情况,姚某谎称已将该款送给其单位领导,丛某某见姚某长时间未帮助办理工作要求姚某退款,姚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姚某向丛某某出具一张200,000元的借条,一直未予归还。 

经侦查,被告人姚某于2020年8月4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借条、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王某某、李某甲、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宇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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