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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姚某,曾用名:姚可达,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路**号**单元**室,在津无固定住所。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当日执行,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姚某使用临时身份证到天津。2019年7月初,被告人姚某以虚构的“林铮”的身份,通过网络游戏结识网友王某某,后与王某某一同居住在本市和平区**里**号楼**室内,2019年7月28日上午9时50分许,被告人姚某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王某某的杂牌牛皮钱包一个、nubia牌X型深空灰色8GB+128GB内存手机一部、小米牌4型LTE版8英寸黑色4GB+64GB内存平板电脑一台、华为牌m6型8.4英寸玫瑰金色4GB+64GB内存平板电脑一台盗窃后逃逸。经鉴定,该被盗nubia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557元、小米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050元,华为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606元。

2019年7月28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姚某至本市南开区如意大厦使用名为“赵煦”的身份证在该大厦A座3717号“佳之恋”日租房办理入住。7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姚某进入该“佳之恋”日租房在如意大厦的办公地点A座2321号房间,趁员工郑某某熟睡之机将该办公桌抽屉内的3000余元人民币盗窃后逃逸。

另查明,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姚某通过聊天软件与被害人任某某相识。2017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把被害人任某某带到酒吧后独自至被害人任某某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街**号**公寓**座**室的居住地,将任某某的现金3500元、黑色爱马仕牌钱包一个(无实物,无法鉴定)、三套化妆品(不予鉴定)及一张100美元金箔纪念币(无实物,无法鉴定)盗走后逃逸。后被害人任某某与被告人姚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姚某于2017年6月8日将上述物品以邮寄的方式归还给被害人任某某。因被害人任某某未能提交爱马仕钱包原件、涉案化妆品均已拆封,故被盗物品价值无法鉴定。

2019年8月9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民警在本市滨海新区时代明居小区将被告人姚某抓获。被告人姚某将上述被盗nubia牌手机、华为牌平板电脑变卖1750元人民币后,将赃款挥霍,涉案小米牌平板电脑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任某某陈述;

3.被告人姚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璐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及补充材料三页。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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