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姚浩然,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现住杭州钱塘新区**大厦**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浩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姚浩然将从网上下载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照片、医用口罩照片、发货视频等进行编辑后,通过网络散布有大量口罩可供销售的虚假消息以骗取被害人信任,继而从被害人处骗取用于购买口罩的钱款。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13日期间,被害人余某某被骗36.2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刘某某被骗66.9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候某某被骗30.3万元人民币。三被害人合计被骗133.4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姚浩然将上述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姚浩然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照片、聊天记录、银行卡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刘某某、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浩然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扣押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数据、发货视频。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浩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浩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宗昊渊
检察官助理:包晨瑶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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