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广州市**局从化区分局**,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8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3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广州市从化区**分局**中心工作,可以通过网上办案权限查询到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联系方式,以帮助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减轻处罚为名,骗取了其妻子被害人陈某某3万元,得手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因被害人陈某某发觉其未提供任何帮助,多次催促退钱,被告人姚某某于2018年8月12日至22日期间,共退还3万元给被害人陈丽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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