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中路国华商场内,趁怀抱小孩的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窃得被害人放在上衣口袋内的iPhone XR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314元)。
2020年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又去到花都区**街**社区**路**号“**”服装店内,趁怀抱小孩的被害人高某某不备,窃得被害人放在上衣口袋内的华为牌NOVA 5 PRO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1874元)。
2020年1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花都区新华街东华庄二十六巷被公安民警抓获,其作案时穿着的衣物亦被一同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起获并扣押的黑色皮质外套1件等物证;2.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指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栩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3册、光盘6张。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的黑色皮质外套1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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