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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姚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239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淳安县**乡**村**号。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淳安县**乡**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金华市**镇**村**。因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7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逮捕。

被告人严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董某某、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姚某某明知“850APP”为赌博软件,仍伙同被告人姚某某、董某某、严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向赌客出售、回收游戏币,用于赌客在该“850APP“上 赌博,姚某某按照赌资的3%获取利润,并向姚某某、严某某、董某某支付工资。

经查,姚某某向赌客出售游戏币达人民币(下同)2901886元,姚某某、严某某向赌客出售游戏币达1233654元,董某某累计出售游戏币人次达1000人以上。姚某某获利87056元,姚某某获利15000元,严某某获利10000元,董某某获利3000元。

2020年3月25 日,姚某某、姚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严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3月30日,在被告人姚某某的协助下,被告人董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支付宝及微信交易记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董某某、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董某某、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严某某、董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严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统

检察官助理:黄亦舒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董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严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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