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900号
被告人姚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5********,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16年3 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 月8 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2********,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2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2011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1月、9月、2014年3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 月8 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江油市**镇**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吸毒,于2014年9月、2017年3月分别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 月8 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0********,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 个月,2014年10月16刑满释放。因吸毒,2015年8月被社区戒毒3年,2016年12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日被江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 月3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 月8 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陈某某、蔡某某、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 月19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钟某某、姚某与“旦旦娃”(另案处理)等人在江油市好吃街吃完宵夜后,来到好吃街红绿灯路口准备乘坐出租车离开。被害人谢某某和黄某某也在此准备乘坐出租车,谢某某确定等客的出租车无人乘坐后二人上车,陈某某上去无故将谢某某从副驾驶位置拉下车,等其坐上车后发现后排座位的黄某某,又将黄某某拉下车,谢某某准备阻止时,被蔡某某抓住拉开,随后陈某某、蔡某某与谢某某、黄某某发生抓扯, 被告人姚某、钟某某和“旦旦娃”得知打架情形后与陈某某、蔡某某一道对谢某某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蔡某某、陈某某、姚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陈某某、蔡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陈某某、蔡某某、钟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陈某某、蔡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陈某某、蔡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红阳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陈某某、蔡某某、钟某某现被羁押在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内附光碟21张)以及散件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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