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5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身份证号码43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化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12年5月2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9年3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与伙同他人在长沙市以收费1400元至2000多元不等的价格,容留、介绍外籍妇女进行卖淫违法活动。被告人姚某某负责在长沙市多个酒店开房安排外籍卖淫女的食宿和介绍外籍卖淫女进行卖淫违法活动,从中获利。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先后介绍了卖淫女M某某、D某某、A某某等人和徐某某、赵某某、龙某某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路****酒店**房以1500元的价格卖淫一次、在长沙市雨花区***酒店***房以1400元的价格卖淫一次、在长沙市雨花区***酒店**房以1500元的价格卖淫一次,从中非法牟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单、酒店账单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龙某某、赵某某、M某某、D某某、A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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