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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1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乡**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金湖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姚某某通过网络赌博人员李某甲等人(另案处理)提供的拼多多平台账户登录账号、密码,利用平台刷单方式获取返现佣金,随后又联系了居住在本市雨花台区**小区的被害人李某乙、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将钱转账给其用于共同刷单。

2019年6月25日至同年6月28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明知上述被害人转账给其用于刷单的钱,会被网络赌博人员李某甲等人充值到被告人姚某某使用的赌博账户内,只能用于赌博,不能获得返现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仍以共同刷单的名义骗取上述被害人的财物,用于个人赌博违法活动并全部输光。其中,被害人李某乙、黄某某一家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2.7562万元,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一家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王某丙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0654万元。被告人姚某某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89.8216万元。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智某某、孙某某、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等人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支队恢复的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迪

检察官助理:贾洋洋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乡**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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