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村**巷**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路**小区**室。因盗窃,于2020年5月2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滕州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姚某某多次在滕州市幸福人药品超市、百信超市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88.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滕州市**路中医院对过的幸福人药品超市内,窃取医用口罩两包,价值人民币68元。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至滕州市文昌路百信超市,窃取百雀羚肌初赋活紧肤焕颜乳和百雀羚肌初赋活紧肤精华水各一瓶,价值人民币228元。
3.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至滕州市**路百信超市店内,窃取豪尔思丹牌男士灰色运动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20元。
4.2020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善国路百信超市店内,窃取欧莱雅抗皱紧致滋润眼霜一瓶,价值人民币168元。
5.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至滕州市**路百信超市店内,窃取瑁恩瑁爱牌童装一套,价值人民币50元。
6.2020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滕州市**路龙泉苑小区南门的幸福人药品超市内,窃取保仕婷牌避孕药两盒和太极牌藿香正气水一盒,价值人民币15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搜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张某某、韩某某、宋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洋
曹祥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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