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在太康县**镇**路**医院门口,被告人姚某盗窃被害人程某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为3738元。
被告人姚某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动车;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朱某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军伟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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