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某某检一部刑诉〔2019〕998号
被告人姚某甲(曾用名:姚品品),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90********,汉族,大学毕业,无业,群众,住河南省息县**镇**村**。因涉嫌重婚,于2019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婚罪犯罪尚未达到法定的社会危害性,于2019年9月1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院**。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2月11日,方胜月(已判)和被害人张某甲之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方某某。
2016年2月份,被告人姚某甲通过工作关系结识方胜月并明知其有配偶,随后二者发生了性关系,姚某甲第一次怀孕后流产。被告人姚某甲与方胜月先后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瑞园小区1号楼1单元1015室和405室、3号楼1509室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于2017年**月**日生育一女方艺鸣。2018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姚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甲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张某甲之陈述;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乙、张某丙、方某某、司某某、乔某某、李某某、孟某某等的证言;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诊断证明、生产证明、出生证明、聊天记录、婚纱照、结婚证、户口本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姚某丙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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