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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赌博案)(公开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6********,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里**,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执行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2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6月21日,被告人姚某甲伙同王某甲、姚某乙(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动力厂一平房内,组织肖某某、宗某某、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涉及赌资人民币十余万元。被告人姚某甲于2019年9月6日19时30分许在黑龙江省五常市雅臣路比优特商城负一层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姚某乙、王某乙等九人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手机录像;6.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7.其它证明材料: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拾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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