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汉族,大专文化,临泉县**街道**小学教师,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号。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12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诈骗罪
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姚某甲虚构为**小学装修粉墙垫付资金、在界首市承包挖鱼塘工程、与人合伙做生意等理由,骗取于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信任,为其借款提供担保,每次担保借款前姚某甲均承诺短期内就能将借款还清。姚某甲累计借款达130万余元,每月需支付利息数万元。姚某甲在借款期间,未经营任何生意,每月仅有三四千元工资收入,无还款能力,姚某甲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将借来的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另一部分用于生活花费,且欠款越积越多。后因姚某甲不能偿还借款,多名债权人将姚某甲及担保人起诉至临泉县人民法院,于某甲、李某甲等人因替姚某甲担保借款,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致使于某甲、李某甲等人为姚某甲偿还借款本息。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6月30日,姚某甲向**小学教师于某乙谎称自己做生意周转需要用钱,让于某乙带着房产证到临泉县**镇**典当行替自己担保借款8万元,后于某乙答应以自己的房产证作为抵押,姚某甲借款8万元,月利息为5分,所得钱款被姚某甲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2016年,因姚某甲不再支付利息,且拒不归还本金,**典当行将姚某甲、于某乙起诉至临泉县人民法院,后于某乙替姚某甲将此笔借款的本息还清。
2.2014年1月,姚某甲向孙某甲谎称自己在界首市承包挖鱼塘工程,因需资金周转,想从孙某甲处借款5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内就能归还借款,孙某甲答应借款并要求姚某甲找一名有稳定工作的人作担保人。后姚某甲向于某甲谎称给儿子买房急需资金,现因借款需担保人,让于某甲作担保,并承诺及时归还,于某甲答应为其担保。2014年1月22日,由于某甲担保,姚某甲从孙某甲处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所得钱款被姚某甲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支付1.8万利息及违约金便停止支付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
3.2014年1月28日,姚某甲以投资工程需要资金由向孙某甲借款5万元,孙某甲提出让姚某甲提供担保人。后姚某甲找到张某乙为自己提供担保,且承诺及时还清借款。当日,由张某乙担保,姚某甲从孙某甲处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所得钱款被姚某甲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支付1.8万利息及违约金便停止支付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
4.2014年12月29日,姚某甲向**房产老板吴某甲谎称**小学粉墙、购买办公用品,自己需垫付资金,想借10万元,并承诺及时归还借款,胡某甲答应借款并要求姚某甲找两名有稳定工作的人作担保人。后姚某甲向于某甲谎称其儿子姚某乙结婚急用钱,现借款需要担保人,让于某甲担保,姚某甲向张某甲称自己需要用钱,因借款需要担保人,想让张某甲担保,姚某甲向张某甲谎称借款3万元,三个月内自己就能还清,于某甲、张某甲均表示同意并在借条上签字。姚某甲从胡某甲处借款10万元,所得钱款被姚某甲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支付3.6万元利息便停止支付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
5.2015年4月19日,姚某甲以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李某乙借款5万元,李某乙答应借款并要求姚某甲找一名担保人。后姚某甲让于某甲为其担保。当日,由于某甲担保,姚某甲从李某乙处借款5万元,所得钱款被姚某甲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支付9600元利息便停止支付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
6.2015年4月,姚某甲向**房产公司老板李某乙谎称自己在临泉一乡镇承包填坑工程,想借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且承诺两个月内还清借款,李某乙答应借款并要求姚某甲找一名有稳定工作的人作担保人。后姚某甲向刘某甲谎称自己儿子姚某乙做门窗生意需要用钱,现因借款需要担保人,让刘某甲担保,并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借款。2014年4月24日,由刘某甲担保,姚某甲从李某乙处借款5万元,所得钱款被姚某甲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支付12000利息便停止支付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后李某乙将姚某甲、刘某甲起诉至临泉县人民法院,经临泉县人民法院调解后,刘某甲支付该笔借款本息共计64580元给李某乙。
7.2015年8月,姚某甲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张某丁借款6万元,并由刘某甲担保,该笔借款月利息4分,所得钱款被姚某甲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支付2.88万元利息便停止支付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
8.2015年8月,姚某甲向安某甲谎称自己的儿子跟人合伙办涂料厂,需要资金周转,向安某甲借款6万元钱,并承诺三个月能还清借款,安某甲答应借款并要求姚某甲找一名担保人。后姚某甲向王某乙谎称自己承包挖鱼塘需用钱,让王某乙为其担保借款。2015年8月21日,由王某乙担保,姚某甲从安某甲处借款6万元,月利息5分,所得钱款被姚某甲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支付1.8万元利息便停止支付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因王某乙为此笔借款担保,王某乙替姚某甲还款3万元。
9.2015年10月,姚某甲向**公司老板白某甲谎称**小学装修粉墙,自己需垫付资金,想借5万元,并承诺三个月内还清借款,白某甲答应借款并要求姚某甲找一名担保人。后姚某甲向刘某甲谎称自己的儿子姚某乙做门窗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需借款5万元,让刘某甲担保,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借款。2015年10月4日,由刘某甲担保,姚某甲通过**公司向于某丁款5万元,月利息4分,所得钱款被姚某甲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本息一直未归还。
10.2015年10月,姚某甲再次以**小学装修粉墙为由,向**公司老板白某甲借款5万元,并承诺三个月之内还清借款,白某甲答应借款并要求姚某甲找一名担保人。后姚某甲向于某甲谎称给小孩买房需要用钱,需借款5万元,让于某甲担保。2015年10月11日,由于某甲担保,姚某甲通过**公司向于某丁款5万元,月利息4分,所得钱款被姚某甲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本息一直未归还。
11.2015年12月,姚某甲以**小学装修粉墙为由,向**公司老板白某甲借款5万元,并承诺三个月之内还清借款,白某甲答应借款。由于姚某甲之前两笔借款未还,白某甲要求姚某甲另找两名有稳定工作的人,一名作借款人,一名作担保人,且姚某甲也要作担保人。后姚某甲向王某乙、刘某丁谎称自己承包挖鱼塘工程,需借5万元钱周转,让王某乙签名作借款人,刘某丁作担保人,并向二人承诺两个月内还清借款。王某乙、刘某丁签字后,姚某甲通过**公司向于某丁款5万元,月利息4分,所得钱款被姚某甲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此笔借款本息由王某乙、刘某丁二人替姚某甲还清,其中王某乙还款3万元,刘某丁还款2.8万元。
12.2015年下半年,姚某甲向赵某丁谎称自己在界首市承包挖鱼塘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想要借款5万元,并承诺工程结束后还清借款,赵某丁答应借款并要求姚某甲找一名担保人。后姚某甲向刘某甲谎称自己在界首市承包挖鱼塘工程,需要借钱,让刘某甲担保,承诺半个月内将借款还清。刘某甲担保后,姚某甲从赵某丁手处借款5万元,月利息5分,所得钱款被姚某甲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支付2500元利息,之后停止支付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
13.2015年12月,姚某甲向李某乙谎称自己家中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想要借款4万元,并承诺尽快还款,李某乙答应借款并要求姚某甲找一名担保人。后姚某甲向王某乙谎称自己在界首市承包挖鱼塘,需要借钱,让王某乙担保,承诺尽快还款。2015年12月14日,由王某乙担保,姚某甲从李某乙处借款4万元,月利息5分,所得钱款被姚某甲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支付几个月利息便停止支付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
14.2016年1月1日,姚某甲向于某戊谎称自己承包挖鱼塘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想要借款5万元,于某戊答应借款并要求姚某甲找一名担保人。后姚某甲向刘某甲谎称自己儿子姚某乙做门窗生意,需要借钱,让刘某甲担保,承诺一个月之内还清借款。借款时于某戊向姚某甲要求提供担保人单位证明,为顺利骗取钱财,姚某甲到临泉县**镇一复印店内,通过电子打印,伪造刘某甲当时所在学校临泉县白庙镇姚集小学的印章,将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给于某戊。当日,由刘某甲担保,姚某甲从于某戊处借款5万元,月利息4分,所得钱款被姚某甲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支付8000元利息便停止支付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
15.2016年1月,姚某甲向胡某甲谎称其儿子姚某乙做门窗生意,需从中国农业银行贷款3万元,想让胡某甲提供担保。胡某甲同意后,姚某甲、姚某乙、胡某甲到中国农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3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发放姚某乙使用借款后,便将3万元借款还给姚某甲,姚某甲将钱款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贷款到期后,胡某甲迫于无奈,替姚某甲归还3万元借款及利息。
16.2016年1月底,姚某甲向**公司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想借款6万元,因姚某甲之前在**公司尚有借款未还,**公司要求姚某甲找两名有稳定工作的人员,一名作借款人,另一名作担保人。后姚某甲向王某乙、顾功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借钱周转,让王某乙、顾功二人担保,并让王某乙作为借款人。王某乙、顾功二人签字后,姚某甲从**公司借款6万元,月利息6分,姚某甲将钱款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支付几个月利息便停止支付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因王某乙为这笔借款签署借款人,迫于无奈,王某乙替姚某甲偿还6万元借款。
17.2016年1月份,姚某甲向安某甲谎称自己承包挖鱼塘工程,需借款6万元周转,承诺三个月还清借款,安某甲答应借款并要求姚某甲找一名担保人。后姚某甲向张某乙谎称自己儿子姚某乙做门窗生意,需要借钱,让张某乙担保,承诺三个月之内还清借款。姚某甲从安某甲处借款6万元,月利息5分,姚某甲将钱款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支付9000元利息便停止支付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
18.2016年3月,姚某甲向于某戊谎称自己承包挖鱼塘工程,需要资金周转,想借4万元钱,并承诺之前的欠款近期内一并还清,于某戊答应借款并要求姚某甲找一名担保人。后姚某甲向王某乙谎称自己承包鱼塘,需要借钱,让王某乙担保。2016年3月14日,由王某乙担保,姚某甲从于某戊处借款4万元,月利息4分,姚某甲将钱款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支付几个月利息便停止支付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因王某乙是此笔借款担保人,为避免被起诉,便替姚某甲还款2万元。
19.2016年5月,姚某甲向朱某甲谎称做生意资金周转,想借8万元,承诺三个月之内还清借款,朱某甲答应借款并要求姚某甲找一名担保人。后姚某甲向于某甲谎称当时为**小学门口垫坑,自己需垫付资金,需要借钱,让于某甲担保,承诺一个月之内还清借款。2016年5月12日,由于某甲担保,姚某甲从朱某甲处借款8万元,月利息5分,姚某甲将钱款用于支付其他借款。姚某甲借款后支付几个月利息便停止支付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
20.2016年5月,姚某甲向姚某戊谎称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需从银行贷款3万元,让姚某戊担保。姚某戊担保后,姚某甲将贷出的3万元钱用于支付其他借款利息。贷款到期后,姚某甲拒不还款,姚某戊便替姚某甲还清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21.2016年7月,姚某甲向李某甲谎称**小学垫地平,自己需垫付资金,让李某甲担保借款,承诺三个月之内还清借款。2016年7月19日,经李某甲担保,姚某甲从阜阳市一借贷公司王子彬处借款6万元,月利息7分,姚某甲将钱款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姚某甲借款后仅支付几个月利息,且本金一直未归还。
22.2016年8月,姚某甲向胡某甲谎称其儿子做门窗生意资金不足,需借款5万元,让胡某甲担保。后经胡某甲担保,姚某甲从阜阳一借贷公司唐某戊处借款5万元,姚某甲将钱款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借款后,姚某甲未归还本金,胡某甲偿还唐某戊本息共计58313元。
23.2016年8月,姚某甲以借款用于做书本生意为由与刘某戊共同向郭某戊借款6万元,姚某甲使用2.5万元,刘某戊使用3.5万元,借款月利息6分,姚某甲将钱款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借款后,姚某甲、刘某戊未归还本金,郭某戊将姚某甲、刘某戊起诉至法院,刘某戊替姚某甲还款2.5万元。
24.2016年9月,姚某甲向吕某戊谎称与人合伙做生意,需资金周转,想要借款5万元,吕某戊答应借款并要求姚某甲找一名担保人。后姚某甲向王某己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让王某己为其担保借款。2016年9月22日,由王某己担保,姚某甲从吕某戊处借款5万元,月利息5分,姚某甲将钱款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
25.2016年10月26日,姚某甲向吕某戊谎称做生意需要用钱,从吕某戊处借款3万元,姚某甲将钱款用于生活花费及支付其他借款利息。借款后,姚某甲未归还本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款借据等书证;
2.证人郭某甲、姚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于某乙、孙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1.2016年1月,被告人姚某甲向临泉县**镇**借贷公司借款5万元。**借贷公司负责人于某戊答应借款,提出让姚某甲找一名有稳定职业的担保人,并要求担保人出具单位证明。后姚某甲找到临泉县**镇**小学教师刘某甲作为担保人,并到临泉县**镇**小学印章,制作出一张虚假证明,从于某戊处借款5万元。借款后姚某甲拒不还款,因刘某甲为此笔借款担保人,刘某甲偿还该笔借款本息。
2.2016年1月,被告人姚某甲以其子姚某乙的名义从中国农业银行贷款3万元,并找临泉县**镇**小学教师胡某甲为贷款担保。因担保人需提供单位证明,姚某甲在临泉县**镇**小学印章,制作出一张虚假证明。姚某甲使用带有伪造印章的证明材料从中国农业银行贷款3万元,贷款到期后姚某甲拒不还款,因胡某甲为此笔贷款担保人,胡某甲便替姚某甲偿还该笔借款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胡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借新款还旧款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擅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强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卷内光盘5张,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