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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等人诈骗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区**路**幢**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同日交由华坪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姚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住四川省西昌市**路**号。2015年11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街**号**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乡**村委**庄街**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华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姚某甲涉嫌诈骗罪、赌博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9月24日,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李某乙设置“哈鸡”赌博骗局,利用事先购买的声控扑克牌、专用配套牌桌、隐形耳机,由被告人姚某甲、李某乙安排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凑人数配合参与赌博,五人约定好赌博暗语、手势后,邀请被害人王某某到华坪县中心镇招待所对面的“缘来宾馆”内设下的赌局参加“哈鸡”赌博,在赌博骗局中由姚某乙指挥。当天被害人王某某在设置的赌局内输了34.5万元,其中账面金额为31.5万元,现金为3万元。次日,被害人王某某将在赌局内输的账面金额31.5万元通过银行转给被告人姚某甲之妻何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639701********)内,被告人姚某甲分两次取出后与被告人姚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进行瓜分。后被告人李某乙等人再次邀约王某某到位于华坪县荣将镇鑫华苑李某乙家中以同样的方式设局赌博骗取钱财时,被参加赌博的李某某识破骗局,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五人将骗取的34.5万元全部退还被害人王某某。

二、2016年年初,被告人姚某甲邀约廖某某、贺某某、王某某等人到位于华坪县荣将镇荣将社区迎宾路816号吴某某的家里聚众“哈鸡”赌博,并组织刘某(另案处理)在该赌博堂子里放水及从事赌场服务工作,该赌场共组织两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扑克牌、黑色盒子等;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王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李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1、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张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准备好赌博作弊的工具,并约定好赌博过程中的“暗语”,设置圈套诱使他人参与赌博骗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乙、姚某甲、姚某乙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乙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00元,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三年,并处罚金50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考验期二年,并处罚金5000.00元。

2、被告人姚某甲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1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华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姚某乙、李某乙、张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华坪县 看守所;被告人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华坪县**镇**社区**巷**号,联系电话15108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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