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62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京东快递***营业部快递员,出生地陕西省潼关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潼关县**镇**社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在本市丰台区纪家庙***号京东快递***营业部内窃取快递包裹一个,后将快递包裹内的OPPO手机1部出售并将钱款据为己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79元。
被告人姚某甲于2020年10月29日在京东快递***营业部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京东商城订单页截图、快递单据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刑事谅解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姚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检查、辨认笔录:对被告人姚某甲暂住地的检查笔录,被告人姚某甲、证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人员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响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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