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姚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姚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郑某某、姚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姚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张瀚中及被害人郑某某、姚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姚某甲至泗洪县青阳街道银河韩国城、玫瑰西班牙小区等地,以翻窗、撬锁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郑某某、姚某乙等人的鞋子、电线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330.00元。被盗鞋子等物品因为无规格、型号等原因,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姚某甲至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的一间储藏室,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旧电线2卷。
2.2019年1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姚某甲至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储藏室,采用破门入室的方式,窃得骆驼牌电瓶1块,欧诺牌逆变器1个。
3.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至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号储藏室,采用破门入室的方式,分别窃得电线2卷、3卷。
4.2020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姚某甲至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号储藏室,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未窃得任何东西。随后至该小区**栋**单元最西边的车库,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水稻1袋。
5. 2020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至泗洪县**街道**城**南侧的鞋店内,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鞋子18双。
6. 2020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姚某甲至泗洪县**街道**城**栋的一个门面房内,采用撬锁入室的方式,窃得电线10米左右、腻子粉4袋、胶水桶3个。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的被盗鞋子、腻子粉等物品和被告人姚某甲作案时使用的电动三轮车等物证;
2.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姚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帅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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