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姚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口经营“**凉茶铺”期间,为加强药效招徕顾客,在其熬制的凉茶中添加含有对乙酰氨基酚、扑尔敏和地塞米松西药成分的药物,每杯以人民币5元到8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牟利。2018年8月16日,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上述店铺,当场查获可疑凉茶一批。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凉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扑尔敏和地塞米松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姚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尚辉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款物暂扣于公安机关,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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