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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8〕4561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性,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5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姚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口经营“**凉茶铺”期间,为加强药效招徕顾客,在其熬制的凉茶中添加含有对乙酰氨基酚、扑尔敏和地塞米松西药成分的药物,每杯以人民币5元到8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牟利。2018年8月16日,南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上述店铺,当场查获可疑凉茶一批。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凉茶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扑尔敏和地塞米松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姚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尚辉

2018年1213

附:

1.被告人姚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涉案款物暂扣于公安机关,详见扣押清单。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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