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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姚某甲,绰号“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6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室,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街道**社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1日晚,易某甲(已起诉)邀集被告人姚某甲和项某某、彭某甲、黄某甲、袁某甲、姚某乙、黄某乙、袁某乙(均已起诉)等人在宜春市袁某某**酒吧内消费。因**酒吧当日生意火爆,酒吧一方未给易某甲等人赠送酒水,与此同时易某甲安排彭某甲邀请酒吧股东王某甲到自己所在的卡座敬酒,但王某甲在彭某甲多次邀请之下未向易某甲敬酒,易某甲面露不悦,项某某、被告人姚某甲等人发现易某甲生气后认为王某甲未给易某甲面子,项某某、袁某甲、黄某乙及项某某带来的张家山“小弟”等十多名男子在酒吧表演嘉宾上台表演节目期间,无视酒吧保安的劝导、阻拦,强行闯上舞台并对保安进行各种推搡、拉扯和恐吓,上舞台后又多次对正在表演的表演嘉宾进行各种滋扰,造成全场音乐、表演中断。闹事期间,项某某还叫来曾某某,彭某甲叫来张某甲与被告人易某甲同行人员到现场摆场、造势。全场顾客因担心发生打架,危害自己人身安全,纷纷提前离场、退酒,导致酒吧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并对**酒吧造成大量经济损失。

    **酒吧保安将闹事人员劝离酒吧内场的过程中与十多名闹事男子在酒吧门口再次发生争执,易某甲、被告人姚某甲、项某某、彭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姚某乙等人在酒吧门口与工作人员互相对峙。酒吧保安队长洪某某带领保安阻止闹事人员进行酒吧内场并指责闹事人员的滋事行为,项某某、被告人姚某甲等人对洪某某等人进行推搡、殴打,还将酒吧门口的单椅、桌子、遮阳伞等物品损坏。洪某某被殴打之后易某甲带领同行人员准备乘车离开,在酒吧内消费的张某乙因不满易某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上台闹事的行为,在易某甲上车后将一反光锥桶扔向易某甲乘坐的轿车,司机袁某甲发现锥桶砸到轿车轮胎,立即下车对张某乙进行殴打,酒吧工作人员易某乙在保护张某乙的过程中也被袁某甲等人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酒吧被损财物的出库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张某乙、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甲及同案犯易某甲、项某某、彭某甲、黄某甲、袁某甲、姚某乙、黄某乙、袁某乙、张某甲、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姚某甲还参与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1.2014年3、4月份的一天,张某丙、彭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四人在宜春市袁某某体育中心**会所KTV唱歌,此时易某甲也同项某某、被告人姚某甲等三十余人在**会所KTV唱歌。唱歌期间,因刘某乙认识易某甲、被告人姚某甲等人,主动到易某甲、被告人姚某甲所在的包厢敬酒,敬酒过程中被告人姚某甲得知刘某乙跟彭某乙在隔壁包厢唱歌,因易某甲对刘某乙“有意思”,被告人姚某甲就带人冲到彭某乙所在的包厢并对彭某乙进行殴打,后被**会所老板发现并阻止。随后何某某、彭某乙、张某丙、刘某甲四人一起来到易某甲、被告人姚某甲所在的包厢找被告人姚某甲等人讨要说法,结果四人刚进包厢,包厢内的男子就持啤酒瓶扔向四人,并冲过来一伙人对四人进行殴打,何某某和彭某乙当场受伤,何某某躲闪不及,头部被砸出血,事后四人迫于易某甲在社会上的势力,担心被打击报复,未找易某甲、被告人姚某甲等人要求赔偿或者报警处理此事。

    2. 2016年6月19日23时,施某甲、周某某等人在**酒吧与他人发生冲突,周某某以朋友被打为由要求酒吧出面解决,后欲再次与对方发生冲突时被易某甲阻止,随后易某甲、钟某某、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张某甲等人与施某甲、周某某等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施某甲等人将易某甲后颈剌伤。易某甲被刺伤后,公安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姚某甲、钟某某、姚某乙、张某甲等人发现易某甲被剌伤后无视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在公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手持酒吧保安使用的橡胶棍公然对施某甲、周某某一方的人员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施某甲逃离现场,随后钟某某叫来杨某某、袁某丙、袁某丁、袁某戊、“老某某”等人一同与被告人姚某甲、项某某、黄某乙、袁某甲等人在宜春街上找施某甲实施报复,但因没找到施某甲未报复成功。

    3. 2017年,**酒吧VIP顾客王某乙在**酒吧内消费,并从酒吧内场转KTV包厢玩时,因王某乙此前在酒吧内场未敬被告人姚某甲、钟某某的酒,两人随即叫来十余人一同到王某乙所在KTV包厢逐个向王某乙敬酒,故意制造事端。王某乙以敬酒人太多故未喝酒,被告人姚某甲、钟某某随即在现场辱骂王某乙,在此情况下,其余一同来敬酒的同行人员欲动手殴打王某乙。酒吧总经理毛某某见势头不对立即叫林某某、彭某甲到场处理,但被告人姚某甲、钟某某二人并未听劝,继续蓄意闹事,随后易某甲来到包厢对被告人姚某甲、钟某某等人进行训斥并将闹事人员带离现场。为此事易某甲与被告人姚某甲、钟某某、彭某甲、姚某乙等人在酒吧后门争吵,争吵期间易某甲打了自己一耳光,被告人姚某甲、钟某某等人见被告人易某甲此举也不停地扇自己耳光。易某甲因被告人姚某甲、钟某某敬酒滋事一事将其二人在**酒吧每月一万元的免费消费卡停发。

   4. 2015年年底,易某甲邀请施某乙入股**KTV并由施某乙负责该场所营销工作,随后不久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年初,施某乙考虑到与易某甲在一起无名无分即向易某甲提出分手,易某甲则对施某乙口头威胁并派人跟踪施某乙,因正处春节期间,施某乙为不影响到自己家人,则就继续与易某甲保持情人关系。直至2018年3月,施某乙父亲施某丙找到易某甲并要求其与施某乙分手,易某甲假装答应但事后却安排司机陈某某对施某乙口头威胁。与此同时,易某甲要施某乙偿还之前两人情人关系时赠送给施某乙的财物,或折现成160万元即可分手。施某乙未答应易某甲的要求,此后易某甲安排陈某某、被告人姚某甲等人,被告人姚某甲又安排姚某乙、姚某丁多次到施某乙家中进行骚扰,易某甲还唆使了付某某凌晨时间到施某乙家楼下以敲锣打鼓、燃放鞭炮方式进行骚扰。2018年8月,施某丙到**宾馆易某甲办公室再次找其协商,此时被告人姚某甲正好在场,施某丙要求跟易某甲单独协商,被告人姚某甲以易某甲是他老大为由强行留下,并与施某丙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致施某丙右手小拇指骨折,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甲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且严重影响他人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陈泽宇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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