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甲故意杀人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姚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镇**附近平房。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甘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甲将在**农机配件购买的一把尖刀放在衣服内兜从其临时居住的“**”旅店离开后潜入闫某某家院内西侧仓房。次日早上7时许姚某甲进入闫某某家后,姚某甲手拿尖刀要求闫某某与其复婚,闫某某未同意,后姚某甲用尖刀分别刺在闫某某左侧前胸和右侧前胸三刀,随后,姚某甲在**镇**路打车逃离现场至其母亲家中,姚某甲进入其母亲家院内后将作案时所使用的尖刀藏在其母亲家院内播种机下面,因姚某甲害怕被警察抓捕在其母亲家藏匿至下午15时许。后姚某甲打车至齐齐哈尔市火车站欲逃跑,在其候车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姚某甲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月3日,经齐齐哈尔市甘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某某所受损伤目前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

2.证人证言:阎某某、于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齐齐哈尔市甘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案发现场勘查卷宗;

7.辨认笔录、辨认凶器视频。

被告人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杀人未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家庭婚姻引发的案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德军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甘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姚某乙谅解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